居民饲养大型犬有哪些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养殖、屠宰以及经营或者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并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畜禽标识和可追溯制度,或者不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的;(已经备案的养殖场不需要再建台账了)
(二)不公布畜禽品种的名称、产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品种登记证号等信息的;(已经备案的养殖场不需要再贴标签了)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情的;
根据2019年修改的动物防疫法,从原来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拘留,力度更大了! 对拒绝接受检疫、检测,或者在检疫、检测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拒绝执行强制免疫、预防接种和其他预防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检疫申报的动物的产品,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发生宠物伤人事件,由公安部门对养宠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治疗费用。